我市出台《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提名实施办法(试行)》
近日,我市出台了《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提名实施办法(试行)》,从“动议时机、提名主体、提名方式、提名责任”四个方面进行科学规范,实现干部选任动议提名工作隐形权力显性化、显性权力规范化,权力运行民主化,工作操作阳光化。
在“何时动议”上明确时机,实现动议提名实效化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启动动议时机,规定在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,领导岗位空缺,领导班子结构不合理或存在突出问题,运用年度考核结果,领导干部出现不胜任、不适宜担任现职等情况下方可由市委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意见。划定了动议“禁区”,明确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人事冻结、市委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离任、干部任免有关事项未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、无空缺领导职数等情况下,不得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意见。
在“由谁提名”上拓宽渠道,实现动议提名主体多元化。《办法》规定了意向性提拔人选、不胜任现岗位调整、同级交流调整或调整重要岗位共三种提名情形。对意向性提拔人选的提名除以市委为提名主体外,明确了市委组织部、部门党委(党组)或领导班子集体、领导干部个人、干部个人自荐提名共4类提名主体,充分尊重基层党委(党组)和干部的提名意见,将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,变“少数人选人”为“多数人选人”。
在“怎样提名”上规范步骤,实现动议提名程序科学化。《办法》规定了各提名主体提名意向性提拔人选时必须填写《推荐人选登记表》,实行署名推荐。明确了形成动议方案的六个步骤,即作出启动决定、确定原则条件、综合比对分析、提出初步建议、酝酿征求意见、形成工作方案。规定了必须在上级协管部门、分管市级领导、市委书记专题会成员、市纪委及涉及“一票否决”部门、上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共五个层面充分酝酿和征求意见后,方能形成动议方案,切实扩大民主。
在“提名责任”上严明纪律,实现动议提名责任具体化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实行提名干部责任制,坚持谁提名谁负责。规定了被提名推荐的干部,存在“带病提拔”或在被任用后的三年内因违法违纪受到组织处理的,要追究提名主体的责任,视情节分别进行谈话提醒、诫勉谈话以及相应党纪政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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